歡迎來到武漢市再生資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加強電子廢物拆解行業監管 汕頭發布相關防治條例
發布時間:
2016/11/15
為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的廣泛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有關部門起草的《汕頭經濟特區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意見。 關于公開征集《汕頭經濟特區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意見的通知 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拆解行業的環境保護管理,根據
為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的廣泛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有關部門起草的《汕頭經濟特區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意見。
關于公開征集《汕頭經濟特區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意見的通知
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拆解行業的環境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汕頭經濟特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防治遵循科學規劃、集中治污、分級負責、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范圍限制】汕頭經濟特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電子廢物拆解經營活動應在貴嶼循環經濟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進行;園區外禁止一切從事電子廢物拆解經營活動。
第五條【政府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責,依法取締轄區內非法拆解電子廢物的行為,并采取措施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潮陽區人民政府還應健全園區的管理體制,落實相關部門環境監管職責,明確轄區內各級監管責任人,對園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協助上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本區域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部門責任】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環境屬地監管執法,及時發現問題和處理投訴舉報,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園區所在地環境保護派出機構,依法行使潮陽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管理權限。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園區建設,指導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產業轉型產業規劃和企業發展扶持措施。
市公安機關負責掌握轄區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動態,開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偵處,對自查及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和行政拘留案件進行處理,協同有關部門對非法拆解電子廢物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依法查處電子廢物拆解處理中非法儲存、使用硫酸等危險化學品的行為,組織并指導園區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園區的安全生產制度落實。
市發改、科技、規劃、國土、住建、交通、水務、農業、商務、衛生、監察、安監、海關、工商、電力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園區管理】園區管委會,為潮陽區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行使潮陽區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權限,做好園區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編制實施園區電子廢物拆解污染防治規劃;
(二)建設和管理園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
(三)對電子廢物來源、處理、加工,以及終端產品品質、銷售環節,進行運營管理控制;
(四)對園區內產生的廢水、廢氣、廢物和生活垃圾,實施污染物統一治理;
(五)督促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配合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對企業環境保護實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公眾參與】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園區電子廢物拆解環境保護信息,參與及監督電子廢物拆解污染防治的權利,有權對電子廢物拆解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園區電子廢物拆解行業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九條【園區環評規定】園區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由批準設立園區的人民政府所屬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園區規劃在實施范圍、規模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修訂時,應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條【跟蹤評價規定】園區規劃實施過程中,園區管委會應當按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審查意見的要求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評價結果與現有園區的發展定位不符的,應當對園區規劃與建設予以調整;若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環境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一條【入園項目規定】入園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并依法進行排污申報,領取排污許可證。
進入已通過環評審批和實施污染統一治理的集中拆解樓內從事電子廢物拆解處理的單位應當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報潮陽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責任。
第十二條【拆解要求】電子廢物拆解處理應在園區工業廠房內進行,并符合國家制定的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貯存電子廢物應當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廢物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措施,嚴禁露天及在無防地面滲漏的場所堆放,電子廢物貯存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集中處置】電子廢物拆解處理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應當提供或委托污染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集中轉運。
污染物集中處置單位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將危固廢物轉運至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規范化處置,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廢塑料濾網的轉移處置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和轉移計劃備案制度,并建立健全產生處置臺賬,相關資料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四條【進出園規定】園區管委會應當指定電子廢物運輸車輛進出園區的線路,并實行進出園登記管理制度。
運輸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運輸過程中應當防止電子廢物和包裝的損害、滲漏或遺撒。
第十五條【在線監控】園區內重點污染源企業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并保證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禁止擅自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十六條【環境質量保障】園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委托有資質監測機構定期對園區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潮陽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從事電子廢物拆解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定期監測。
第十七條【經營情況記錄】從事電子廢物拆解處理的單位,應執行原材料、產品進出園統一登記的管理制度。如實記載每批電子廢物的來源、類型、重量或者數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者的名稱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及去向等。
經營情況的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關鍵字
附件下載:
暫無數據
關注我們
武漢市再生資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致力于再生資源回收、分揀、加工、利用、貿易的現代化環保科技型國有企業。
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