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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稅亟需改革
發布時間:
2015/10/18
自然資源價格和供給的穩定性已成為最為敏感的話題之一。要實現礦產資源能持續、高效、環保發展這三大戰略目標,非常有必要改革當前的稅收體制,實行勘探開采費環境回復稅、資源稅、使用稅這種一費三稅體制,充分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同時促進礦產資源的開采使用更為合理。 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因此必須走大國發展道路。自然資源,尤其是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是大國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資源價
自然資源價格和供給的穩定性已成為最為敏感的話題之一。要實現礦產資源能持續、高效、環保發展這三大戰略目標,非常有必要改革當前的稅收體制,實行勘探開采費環境回復稅、資源稅、使用稅這種一費三稅體制,充分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同時促進礦產資源的開采使用更為合理。
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因此必須走大國發展道路。自然資源,尤其是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是大國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資源價格和供給的穩定性業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中最為敏感的話題之一。
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的礦產業出現了幾年前難以想象的局面:
一方面,全社會對礦產品的需求暴漲,礦產企業利潤急劇上升,導致了大量在短期利益驅使下的暴利開發、破壞性開發,礦產開采效率低下,造成了極大的浪費(大量小煤礦的開采率不到30%),同時對礦區環境造成了驚人的破壞,一些被過度開采的礦區,環境得不到及時恢復,留下了長期問題;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的各種礦產資源稅僅為發達國家1/3―1/2的水平,自然資源加工后的產品(如石油以及煤電)的消費稅或者缺位,或者很低,導致這些產品的價格低于國際水平,因此,自然資源的使用過程中存在很大的浪費,也產生了環境問題,如煤炭的大量低效率使用(直接燃燒等)造成了空氣質量的嚴重惡化。
顯然,中國必須從戰略的角度,重新審視自身的曠產資源管理體制與政策,確立新的戰略目標。
可持續性、高效率、環保:礦產資源管理三大戰略目標
站在大國發展戰略的高度,自然資源的管理體制與政策應該達到怎樣的戰略目標呢?筆者認為,核心的戰略目標至少應該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個戰略目標是要保持整體經濟的長期持續發展。為此,必然要求在礦產資源使用上具有可持續性,最重要的是,要在使用不可再生性礦產資源的同時,為尋找其替代品創造可能性,這就要求對不可再生性礦產資源的使用收取一定的不可再生稅。此類稅收的目的不僅在于減緩不可再生性自然資源的消耗速度,更重要的是,它抬高了使用相關曠產資源產品的價格,從而提高了研發和尋找替代性產品和技術的動力。同時,它產生的稅收收益,可以直接補助相關的研究。再有,當國際曠產資源的供給和價格出現短期波動時,我們可以臨時降低礦產稅,緩解對礦產資源使用者的沖擊。
這一問題對中國而言尤其迫切。作為全球經濟發展的后起者,中國在世界范圍內所能控制的不可再生性曠產資源的儲量,與發達國家相比是不成比例地低;一旦不可再生性礦產資源的供給出現波動或短缺,發達國家可以部分地通過其控制的曠產資源保證其自身經濟免受直接、重大的沖擊,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中國,則會成為此類波動的主要受害者。因此,中國必須在曠產資源的可持續性問題上有比發達國家更深刻的認識和更充分的準備。提高稅率,促進后備的可替代技術的研發,逐步緩解對現行礦產資源的依賴度,同時可以在短期波動的情況下降低稅率,緩解對整體經濟的沖擊。
第二個戰略目標是追求自然資源開采和使用的效率。開采的效率指的是盡量在開采中更有效率地獲取自然資源,避免浪費。使用的效率指的是,要按照資源最優分配的原則,將自然資源分配給最需要的部門和產品。這需要價格機制的支持,通過價格機制形成資源分配的信號,引導整個經濟體最佳地使用自然資源。
第三個戰略目標是追求在自然資源開采和使用過程中對環境的保護。自然資源的開采者必須考慮盡量減少對環境的破壞,盡量恢復環境原貌。對于自然資源使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和破壞,如煤的直接燃燒造成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氣體的排放,需要通過稅收機制傳導到價格,使自然資源使用者承擔起保護環境的責任。
一費三稅體制最為合理
圍繞以上三個核心戰略目標,非常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礦產資源的稅收體制。目前,對礦產資源開采有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前者是國家征收的礦產業權益金,因為憲法規定,國家是礦產資源的所有者;后者是調節不同礦區的礦藏量的豐富程度以及開采難易差異的差別稅收。由于這兩種稅費并行,基本上形成了一礦一稅的情形。另外,中國目前的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征收標準與國際水平相比都偏低,如資源補償費平均為銷售額的1―4%,而國外一般在10%左右。
從理論上講,對自然資源開采征收的稅和費,應該從權益金的角度,轉換為權益金與可持續發展費用并重的角度,也就是說,自然資源稅費的征收基礎,不僅是國家對礦產的所有權,而且包括礦產資源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性以及礦產資源開采使用過程中會對環境造成的破壞,因此,這一稅收應該與自然資源的不可再生性(稀缺性)以及環境破壞性相關。
首先,對不同類型的礦產資源,應該根據中國的儲量與使用量的比例,以及全球儲量與使用量的比例,還有現有可替代技術和產品的成熟程度,制訂出不同稅率的礦產資源稅。顯然,這個必須是與產量掛鉤的稅,而不是一次性的費。這個稅率全國應是統一的。比如,中國以及全球的煤儲量相對使用量而言比石油豐富,因此,對煤的礦產資源稅率應該低于對石油的稅率,類似地,對鐵礦、銅礦、鋁礦等要有不同的稅率,即稅率應反映出不同資源的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從而鼓勵對自然資源的節約,鼓勵替代產品技術的研發和生產。
第二,要考慮礦產開采過程對環境的破壞以及回復的成本,收取環境回復稅。這是與產量掛鉤的稅,因為一般產量越高,對環境的破壞越大。但是,不同地區的環境原狀以及回復標準不同,要進行評估,統一劃類,比如可以考慮將全國分成十類,北京郊區的房山區煤礦的環境標準應該高于陜西。
第三,對于礦產品使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應該采用不同于資源稅的方式解決,即,應該在使用的環節收取使用稅。因為,同樣的礦產品,因使用方式不同,對環境的破壞程度差異很大。比如,將煤直接燃燒取暖造成的環境破壞遠遠高于用煤發電或煤化工,所以,對前者應收取更高的費用。礦產使用稅比資源稅的優越性在于,可以根據具體的使用方式對環境影響和沖擊程度征稅。本質上講,它是把礦產品的使用者造成的外部成本內部化,類似于對開車者收取交通擁堵費。
最后,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權益,應該通過招標一次性獲取的勘探和開采費得到體現。而勘探和開采費可以通過招標一次性獲取。這是費,而不是與產量掛鉤的稅。具體說來,任何一個礦產品的資源稅是全國統一的,政府對某個特定礦區的環境回復稅必須事先宣布,然后,政府就勘探和采礦權向所有企業招標。有意向的企業根據其初步判斷進行投標,通過竟標獲得在該地區勘探和開采某類礦產資源的權利,其所繳納的勘探投標費體現了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權益。這一做法的好處有二:一、企業在事前一次性繳納勘探投標費而不是事后在生產過程中繳納資源稅,其提高開采率的動力大大增加,也愿意做更多的勘探工作,有利于查清國家礦產資源的儲量;二、企業在勘探過程中必須考慮到未來開采對環境的沖擊程度,原本自然環境很好的地區,環境恢復費用高,除非該地區有很豐富的儲量,否則企業將有意識地避免在該地區進行勘探和開采。
總的說來,勘探開采費、環境回復稅、資源稅、使用稅這種一費三稅體制,綜合考慮了礦產資源的可持續性、開采和使用的有效性、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也體現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應該能促進我國礦產資源的開采使用進入更為合理的發展軌道。
礦產企業的新商機
以上建議的改革方向對于集勘探、開采于一體的企業以及有能力提高自然資源開采率的企業是最為有利的。這類企業體現了國際上行之有效的礦產業的運作模式。我國的礦產行業的規模聚集也將加速進行,礦產企業的效率也會隨之提高,這也將提高中國礦產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
另外,自然資源的使用費用相應提高,將直接導致不可再生資源替代品和新技術的研發力度加大,如在建材方面,人們將加大對水泥等材料的研發力度,以替代瀝青等以原油為基礎的材料,這對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無疑是有利的,其中的商機也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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